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组**号,现住承德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8时21分41秒,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T5***的出租车拉着乘客沿双桥区武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菲思能源加油站对面路段时,车辆左前侧与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相刮撞,致使苏某某倒在机动车道内,随后同向行驶的出租车司机苏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HT3***的出租车避开,53秒时被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H6D***的小型普通客车碾轧,上述交通事故导致苏某某死亡,冀HT5***的小型轿车损坏。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全案证据,李某某肇事后积极拨打救助电话,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缨
检察官助理:王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