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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捕前住孟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院批准被孟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在338国道丁庄子路口东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J**Z86号小客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孟某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案情说明、报警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辉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孟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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