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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德惠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松柏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松柏路家园自助烤肉门前处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在家。

ith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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