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山路交汇向西100米处时,其车辆的前部左侧与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公茂美相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公茂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茂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杨中法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