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万某某**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祠堂**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万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2020年9月1日10时19分,该学校学员赖某某在李某某的指导下,驾驶赣C****学教练车由**方向往**街方向行驶至S308省道50km+700m处时,遇到前方同向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准备从该摩托车左侧超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后经宜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李某某人口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因鉴定书;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教学员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某某**镇**祠堂**桥。联系电话:137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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