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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延津县丰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1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晋B*****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辉县市北陈马大桥东边时,将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李某甲撞到在地,当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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