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G****1、冀G****挂号半挂车沿原省道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0KM+600M处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周某某驾驶的冀F****4、冀F****挂号半挂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8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规定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受害人周某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19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部分另行提起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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