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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7日由我院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人民医院路口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C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孙某某驾驶的赣C8****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搭乘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在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物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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