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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小区,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被沈阳市于洪区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A****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镇***村路时,与由南向北骑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车损及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开发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接到122指令后,沈阳市**局开发区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于2020年6月16日15时40分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开发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讯问,李某某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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