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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康某某人,住辽宁省康某县**镇**街**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F****8号载重厢式货车,沿锦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公里+50米右转弯时,其车右侧面与沿道路由南向北直行的何某某驾驶的载有成员王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撞,致电动车部分损坏,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某、乘员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交警大队于2018年11月29日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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