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某某村178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LYE89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某某县某某镇至某某村公路将吴某某和吴某某的女儿吴某某送到家,而后沿某某县某某镇至某某村公路吴某某门前由东向西行驶起步时,碾轧到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死者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过失、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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