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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厂工人,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自他人处购买了姓名为其本人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并用于自己使用。2020年2月7日1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在承德市双桥区狮子园路赤峰高速避暑山庄出口处被我局民警查获,在查获现场李某某向民警出示了其本人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后经民警核查,交通管理系统无该驾驶员信息,该驾驶证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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