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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其名下的“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八件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牟利1000元。经审核,该营业执照“八件套”未被实际用于犯罪活动。

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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