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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蓝某运输毒品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身份证号码:450621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运输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蓝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身份证号码:4506211990********,瑶族,中专文化,住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运输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蓝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7日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蓝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A****M的大众帕萨特小轿车运输一块毒品海洛因从广西上思县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2018年11月28日5点多钟,李某某和蓝某驾车来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高速收费站出口的时候,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从蓝某身上发现毒品海洛因一块,经过称,该毒品海洛因净重364.71克。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毒品定性分析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蓝某明知是毒品还从上思往贵港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蓝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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