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高新区****楼下****烟酒店门口,捡拾了被害人党某某丢失的背面有密码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3568************),后要求其女儿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州路平安银行取钱。2020年5月28日22时许,王某某到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的平安银行,根据银行卡背面的密码,使用ATM机分6次共取出10000元,后将10000元现金交由其母亲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凌晨,根据银行卡背面的密码,到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的平安银行使用ATM机取出2000元,到中国邮政银行长线局营业所使用ATM机分2次共取出1500元,共计35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党某某退还13000元并赔偿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安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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