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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焦某某等4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村黄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洼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文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民警丁某某带领辅警杜某某、李某某到社旗县下洼乡**村处警时,被该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暴力阻碍,在民警对其警告无效后,丁某某对李某某喷射辣椒喷剂。后李某某妻子被告人焦某某、兄长被告人李某某、兄嫂被告人文某某对民警丁某某辱骂、厮打,致使丁某某警服被撕破、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文某某、李某某以胁迫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刘 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文某某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社旗县下洼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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