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李某某骗取贷款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现住靖边县**镇**,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3月2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公安分局抓获,于2019年4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0日一次退查重报;2019年10月2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二次退查重报,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前后,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个人用款目的在靖边县农商银行人民路支行工作人员张某甲(原靖边县农商银行人民路支行**,另案上网追逃)的关系,自己或者指派具体实施贷款人李某乙借用张某乙、许某某、纪某某、张某乙、胡某某、朱某某、白某、姚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纪某、马某某、李某、石某某、纪某、白某甲、刘某某、龚某某、杨某乙、白某乙、康某某、李某丙、袁某某等30人的身份证伪造、编造养殖、种植项目向进行农商银行申请贷款30笔,贷款金额合计620.9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参与25次办理贷款,涉案资金4759000元。李某甲用上述贷款用于投资陕西省武警总队项目和巨鑫建筑有限公司项目和开支、个人贷款清缴利息、靖边县农商银行倒贷等支出,致使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给靖边县农商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现无法挽回。到案后侦查人员查明李某甲在中石油测井公司定边基地新建项目(李某甲挂靠陕西**公司有李某甲质保金及工程款1095502.43元,靖边县公安局已将该款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