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跑车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想找车从孟定到沧源,就拨打对方留的联系电话1838883****,一男子问要不要送人到班老乡勐弄寨子附近的边境线,说是一共有20多个人,人送到之后过来接的人会按每人500元人民币支付报酬,李某某明知是欲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答应帮带路送人到边境线。该男子在电话里告诉李某某在将人带到边境线后再把钱给李某某。2020年4月3日,该男子联系李某某让其在当晚8、9点的时候到班洪的一个村委会旁边等着接人。因李某某不熟悉路,就打电话邀约罗某某,因罗某某没有时间就通过罗某某邀约到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同意帮带路送人后,李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云******)到接人的地方等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徐某某去和李某某碰面后自己离开,李某某答应帮带路会给徐某某报酬,徐某某就和李某某一起到接人的地方等着接人。当晚23时左右对方开车送来了24个外省人,由徐某某在最前面带路,李某某跟在最后面从班洪-帕浪-班搞走小路前往边境线,途经班搞一橡胶林休息时,于2020年4月4日下午15时左右被班老边境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24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要偷渡出境,仍徒步为其带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福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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