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徐大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09年11月17日徐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罗庄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罗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小李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713211987********,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罗庄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7年1月10日李某某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壹千元。2019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罗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的王某某因欠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债务,徐某某、李某某纠集他人驾车多次到彭庄村向王某某父母家要债,期间在村内喷墙上喷写辱骂王某某及其家人的字迹,并用扩音喇叭在村里辱骂王某某及其家人;多次深夜向王某某父亲王某甲家扔石块、并损坏王某甲养殖的蚂蚱棚造成养殖蚂蚱损失。经物价鉴定,王喜龙的蚂蚱棚因被损坏而造成的蚂蚱损失价值人民币2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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