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9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皖******)来到怀远县四方湖服务区,经预谋,二被告人趁乘客熟睡之际,到停驶在该服务区的一辆长途大巴车(从浙江慈溪到安徽蒙城)上施窃。其中,李某某窃得被害人范某某背包内(放在座位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后以人民币10000元变卖给他人。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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