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因经济拮据预谋盗窃工地卡扣。2019年11月5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万达广场对面万科观贤别墅建筑工地,张某甲进入工地盗窃卡扣,李某某在工地外接应并装车。通过该方式盗窃工地卡扣60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22元;
2019年11月7日晚23时,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万达广场对面万科观贤别墅建筑工地采用相同方式盗窃工地卡扣130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11日晚23时,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前关一个建筑工地采用相同方式盗窃160个建筑卡扣和5根架管。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50元;
2019年11月13日晚22时,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湖融创工地,正在盗窃工地卡扣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建筑卡扣30个。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共盗窃四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战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金价认刑(2019)532号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在第四节犯罪事实中系犯罪未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刑事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