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下午张某某邀约李某某、田某某、伍某某等莲花塘煤矿工友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伍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桌子上的碗砸了伍某某的脸部,随后张某某把李某某按倒在地,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两人扭打的过程中,李某某脸部被张某某使用拳头击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面部钝器伤致鼻骨及左侧上颌窦额骨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之后张某某被老乡王某某拉到房间锁住。随后李某某使用菜刀、拖把及水果刀对伍某某身体进行伤害,造成伍某某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因全身多处锐器伤致脾破裂、胃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等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酒后互殴,张某某致使李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致使伍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福忠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被害人伍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医疗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688411.8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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