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9********,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孟某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甲,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孟某县明玉烧烤饭店门口,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某、李某某将张某某右手及右足打伤,致张某某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右距骨及足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口头传唤至孟某县公安局,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到孟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谅解书、到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乙、宫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治峰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孟某县看守所、刘某某现居住**小区联系电话:139********;
2、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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