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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1994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酒店对开路口,因车辆停放问题跟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肢体碰撞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一把铁质U型防盗锁殴打被害人何某某,致使何某某的头部及手部受伤。

经检验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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