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吴某诈骗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住福建省松溪县**村**号**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路**号,住福建省松溪县**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七台“络漫宝”设备,后约被告人吴某通过出租“络漫宝”设备一起帮助“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同年5月11日至17日间,被告人吴某、李某某在“上家”的指使下,到松溪县郊区或乡村等偏僻地方,将“上家”邮寄的电话卡插入“络漫宝”设备中并启用,通过手机下载、注册“漫画”APP,再将APP的账号和密码发给“上家”,供“上家”远程拨打电话,显示虚假的电话号码归属地。经查,“上家”通过被告人吴某和李某某操作“络漫宝”设备拨打诈骗电话5850余次;“上家”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3798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585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在松溪县“三和矿业”有限公司旁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松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陈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