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某,乳名点点,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滕州市**镇**村**小区**栋楼。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84年5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8月5日被减刑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急诊大厅,脱光衣服无故闹事,并不顾众人劝解,无故殴打、辱骂相某某、赵某某等人,影响极其恶劣。
2、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至滕州市**街道**庄秦某某家中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辱骂秦某某。
3、2018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滕州市北辛街道北秦庄秦某某家门口和龙泉街道北安**小区**号楼**单元处摆放花圈、寿衣、燃放鞭炮,影响恶劣。
4、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饺子馆内,酒后无故滋事,摔砸店内物品,辱骂店内人员,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李某某在派出所留置室内,脱光衣服,并随地大小便,严重扰乱了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
5、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镇金城花苑小区内,因琐事持铁锨,随意殴打、辱骂物业经理吕某某、保洁员张某某,致吕某某头部、背部受伤。
6、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真爱商城一区**街“**传媒公司”内随意殴打、辱骂王某某。
7、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真爱商城一区**衡“**传媒公司”内随意殴打、辱骂公司员工李某某、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十七人证言,被害人相某某、马某某、吕某某十一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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