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40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1时许,大连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民警朱某某、孔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龙山隧道西侧入口附近公路段查酒驾时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乙查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姐姐)在得知消息赶到现场后,情绪激动阻碍交警执法,并用脚踹民警朱某某下体、拳打孔某某胸口。二民警随即报警求援。接到警情后,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董家沟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医院就诊记录;
2.证人朱某某、孔某某、李某乙、段某某、毛某某、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4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社区矫正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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