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4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大型普通客车从安徽寿县炎刘镇开到合肥市新亚汽车站,后沿合肥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山路交口时,与前方同向在此依次停车等候信号灯的单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葛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李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尹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何某某(皖******小型轿车内乘客)受伤,多辆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害人何某某伤情达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释放证明和情况说明、协议书和谅解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单某某、何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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