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城**号楼**单元**楼,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27分许,李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经焦作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山阳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呼气值为15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78.7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伟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城**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