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3月29日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2324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无棣县**无棣县**镇**村**号,现住无棣县盐务局四号楼无棣县**号楼。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鲁******号小型轿车沿棣新三路由北向南行至海丰十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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