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0年7月21日因诈骗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7年7月24日因酒后驾车被滕州市公安局罚款1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东郭镇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郭镇农商银行支行门口路段时,被值勤民警依法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为118毫克/100ml。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1册;
_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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