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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4界河镇赵辛街路口南路段时,冲入道路东侧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坏,李某甲受伤,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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