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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社区*组**号附*号。2020年8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予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9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从华坪县中心镇**农贸市场附近**KTV楼下****酒吧,沿县城**路、**桥往华坪县中心镇**社区*组家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县城**路距**广场路口3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报警后查获此案。经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7.2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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