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59分,被告人李某驾驶号牌为桂N*****的两轮摩托车从溶州村出发,沿溶州大道行驶,在佛山市禅城区溶州大道路段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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