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金寨县青山镇青山街道往汤店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S331线34KM+900M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随同救护车陪同伤者到医院救治,于次日到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丧葬费5万元,但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未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归案说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75岁以上老人死亡,没有全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重处罚情节和本人系65岁以上老人,投案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果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