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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携带藏匿有毒品的纸箱从景洪市勐龙镇前往景洪市区。同日4时许,行至勐龙镇五分场场部时被巡逻的综治队员抓获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纸箱夹层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内用蓝色复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4片,共计净重2711.67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11.6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  晨

检察官助理:李雅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9页、光盘10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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