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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1********,汉族,高中,个体工商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承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武烈路半壁山桥西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醉酒驾驶嫌疑。后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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