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人,无业,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朋友杨某某所有的皖K3****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苏集路段,将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被害人贾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 珍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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