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走私、运输毒品一案判决:李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认定李某某构成自首,对其减轻处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侦查机关在案发前2日,通过技术侦查确定李某某走私、运输毒品线索,并跟踪拦截抓捕,李某某系在驾车运输毒品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李某某到案不是自己积极作为的结果,属被动到案。
其次,李某某在抓捕过程中交代车内有毒品,此情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较为多见,但即便其不交代,侦查员仍可根据掌握的线索及时搜获毒品,其交代对查获毒品不具有实质意义,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自首,对其减轻处罚系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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