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华通过攀爬防盗网缺口的方式进入位于顺德区**街道**宿舍(以下简称**宿舍)**号房间进行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2.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华以上述方式进入**宿舍**号房间进行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3.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华以上述方式进入**宿舍**号房间进行盗窃,没有盗得财物。
4.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华以上述方式进入**宿舍**号房间进行盗窃,没有盗得财物。
5.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华以上述方式进入**宿舍**号房间进行盗窃,其盗窃(未遂)一台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6元)。破案后,起回赃物并发还事主。
综上,被告人李某华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先后实施盗窃共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聂成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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