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路**号,现住宝鸡市**区**号楼**单元**楼**户。曾于2010年8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台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路每一天便利店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强行将严某某拉出店外并推倒在玻璃门上,双方在店门扣相互拉扯,后李某使用拖把棍对倒在地上的严某某头部、臀部等多处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昏迷。1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路过群众发现被害人后报警并拨打120救助,严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13日上午死亡。
经宝鸡市金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把棍;
2.户籍证明、病历、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裴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宝鸡市金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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