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刘某某、苏豫滇、吴成堃、赵某生贩卖毒品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豫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农场***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景洪市**公寓**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苏豫滇、吴成堃、赵某生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19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分别于同年10月8日和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决定并案审查,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吴成堃找到被告人赵某生商谈购买毒品事宜,被告人赵某生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苏豫滇、李某某,由苏豫滇联系毒品货源,李某某联系毒品运输。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吴成堃驾车前往勐龙镇将之前谈好的订金15万元交给李某某。同年同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勐龙镇国防村附近前往景洪市,8时30分许,行至东风农场六分场三队时,被在此流动查缉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一纸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4944.5克。在李某某的配合下,当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景洪市**镇**农场场部将被告人苏豫滇抓获。于当日15时59分许,在景洪市金沙滩停车场抓获了先来取毒品样品后又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吴成堃,并查获购毒款人民币39万元。当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前往吴成堃住处寻找吴成堃时,在景洪市**村**五金机电工具大全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生在昆明市官渡区**酒店被当地民警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苏豫滇、吴成堃、赵某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944.5,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苏豫滇、吴成堃、赵某生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苏豫滇、吴成堃,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3月24

附: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2册,光盘12张;

3.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