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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0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2020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号出租屋,用自备钥匙试开**房,门锁被打开后,李某入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只足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71元)。李某得手后携带赃物离开**房,在走廊处被何某某发现,何某某立即通知丈夫宋某某回来,宋某某回来后,李某交还盗得的手镯。后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某某茵    

                                 202011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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