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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受贿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厂,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门。2020年6月14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1日解除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哈尔滨**厂(2003年12月16日名称变更为哈尔滨**厂、2007年9月13日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负责单位接待、采购及办公室发生的费用报销及审核等工作,其利用上述工作的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犯罪

1.2004年6月至2015年3月,李某某在时任哈尔滨**总厂党委书记、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授意安排下,先后40余次陪同王某甲情人胡某甲及胡某甲亲属刘某某、胡某乙等人到北京、上海、深圳、珠海、三亚等地进行游玩。后经王某某审批同意,李某某以虚列招待费、住宿费以及用单位职工名字打印假机票等方式陆续将上述游玩所花费的机票款人民币422,830元在单位核销。

2.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李某某与王某甲、胡某甲三人连续六年在北京**医院进行体检。上述三人的体检费用,除2013年系王某某个人支付外,其余五年均经王某某审批同意后,由李某某以招待费的名义在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销,其中王某甲人民币17,775.12元、胡某甲人民币18,397.09元、李某某人民币14,261.12元,共计人民币50,433.33元。 

3.2012年7月,李某某陪同王某甲、胡某甲等人去韩国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后经王某某审批同意后,由李某某以招待费的名义在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销。

以上,李某某贪污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43,26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情况查询表、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内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国家**专卖局文件、王某甲立案决定书、王某甲任职材料、李某某干部基本情况表、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办公室岗位说明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出行记录、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的陪同出行明细表、北京**医院体检资料、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哈尔滨**总厂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相关规定、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旅行社情况说明、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处出具的出境韩国人员信息表、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出具的记账凭证、用款申请单、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胡某乙及吴某某、栗某、游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游某某、徐某某、康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陪同胡某某等人旅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二、受贿犯罪

2009年至2012年,李某某利用其负责单位采购业务的职务便利,让其好友高某某(另案处理)以哈尔滨长滨**有限公司的名义给黑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单位招待所需的酒水及礼品。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高某某先后于2010年3月4日、2011年1月15日向李某某银行卡转款共计人民币104,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李某某、高某某银行流水记录、哈尔滨**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账户银行流水、黑龙江**工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费用明细表、银行凭证、用款申请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贪污犯罪数额人民币543,263.33元,受贿犯罪数额人民币104,888元,赃款已扣押。

经调查,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小区家中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哈尔滨市执纪审查服务中心留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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