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受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任职装配辅工,后于2020年6月1日起从顺某公司线圈车间生产线2区被调整到总装车间工作。2020年6月3日至6月18日期间,李某某多次利用上班前、下班后的时间盗窃顺某公司放置在线圈车间生产线2区箔绕机1北侧位置的T2紫铜箔尾料,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3日7时17分许,李某某将放置在上述位置的重12.571695千克的T2紫铜箔尾料用剪板机剪切成条状,并将条状的T2紫铜箔折成卷状放进自己的裤袋,后利用下班时间将盗得的T2紫铜箔带离顺某公司。
2. 2020年6月5日7时17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8.1916千克的T2紫铜箔。
3. 2020年6月6日7时33分许、11时58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26.96255千克的T2紫铜箔。
4. 2020年6月9日7时19分许、12时17分许、19时21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8.4461千克的T2紫铜箔。
5. 2020年6月10日7时22分许、11时24分许、12时03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1.6949千克的T2紫铜箔。
6. 2020年6月11日7时33分许、11时59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6.497千克的T2紫铜箔。
7. 2020年6月12日7时20分许、11时18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3.884千克的T2紫铜箔。
8. 2020年6月13日7时24分许、11时16分许、12时03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3.35千克的T2紫铜箔。
9. 2020年6月15日7时21分许、12时17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1.125千克的T2紫铜箔。
10. 2020年6月18日7时23分许,李某某以同样方法盗窃在顺某公司盗走重13.3千克的T2紫铜箔,并藏匿至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和南路路牌对开绿化带处,后返回顺某公司。当日12时11分许,李某某再次以同样方法在顺某公司盗走重8.3千克的T2紫铜箔并离开车间,随后在通过顺某公司南门保安室时被保安队长伍某某发现。伍某某随即报案,公安民警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李某某身上起获重8.3千克的T2紫铜箔。2020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绿化带处起获重13.3千克的T2紫铜箔。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十次。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共重144.32千克的T2紫铜箔价值人民币6034元。
破案后,其中2020年6月18日被盗的共重21.6千克的T2紫铜箔被依法起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顺某公司,其余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报案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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