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层**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分别受一陌生男子指使,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园**号楼进行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由王某某负责在**小区北门附近将嫖客带至金**小区**号楼**接待室,随后权某某将嫖客带至提供性服务的房间内挑选卖淫女,介绍服务项目并收取嫖资。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在**路**小区**号楼**室、**室、**室、**室、**室、**室抓获权某某、王某某,并抓获卖淫女4人、嫖客6人。另查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房间由权某某所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赵某某、韩某某、席某某、马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微信支付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附:1、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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