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38号
被告人朱笑笑,男,19**年**月**日出生,系聋哑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65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笑笑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笑笑于2013年11月11日9时许,乘坐本市1路公交车行至人民街站,趁公交车上人多拥挤之机,盗走被害人刁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元,下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朱笑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笑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2月28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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