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排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7月1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6日、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居住在长沙县**镇**排村**组)与其亲哥哥朱某乙(因本案死亡)在自家后院因山林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朱某甲动手朝朱某乙头部打了一拳致朱某乙倒地,朱某乙站起后追打朱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在场的王清明劝开。朱某甲准备离开,朱某乙用锄头丢向朱某甲,未砸中朱某甲,又持镰刀追赶朱某甲,被王清明拦下。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打电话报警。
几分钟后,朱某乙从自家拿了铁锤至朱某甲家再次追打朱某甲,朱某甲为防止被打,双手抓住朱某乙的双手,僵持的时候,被张国有劝开。约两分钟后朱某乙突然倒地不起,约半个小时后120急救车赶到时发现朱某乙已经死亡。随即,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传唤到案。
经鉴定,朱某乙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和轻微外伤刺激可以作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2019年1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一百万元,被害人朱某乙家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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