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乙与朱某丙(已判)、朱某丁(另案处理)、谢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等人合伙在贵港市**镇**村一座山上非法开采金矿。为加快采矿进度,朱某丁提出各股东合伙出资购买雷管及材料、工具制造炸药,其他人同意。2017年5月至7月期间,朱某丁纠集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分别在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朱某丁家楼顶及**镇**村**屯**号江某某门前共炒制炸药两次,并将制造所得的炸药运到矿上使用。2018年1月17日,贵港市公安局民警在朱某丙、某某、张某某的带领下在港南区**镇**村山上一矿洞提取、并扣押9袋炸药共计210公斤。经鉴定,查获的210公斤炸药具备爆炸性,为硝铵类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制造爆炸物210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秋言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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