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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县阳埠乡无前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桂岭镇。无前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荣(已判决)、陈某城(已判决)等人合伙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分为两个团队,各自运作,自负盈亏,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介绍他们到各家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或者办理网络平台的贷款,收取手续费。该公司成立后,朱某某与陈某某、陈某荣、陈某城等人共同出资,以“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北京三里屯向一名叫“胥”的男子(具体姓名、住址不详,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客户名单共用。之后,朱某某的团队与陈某某的团队各自雇佣客服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给名单上的客户,为有需要办理贷款的客户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城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揭阳产业园政务中心东侧一无名楼三楼设立了贷款服务销售的工作室,雇佣客服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给上述购买的客户名单上的客户,咨询办理贷款,为有需要贷款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经深圳市一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后台技术调取旗下“通信助手”APP 源数据:企业:西北金融,注册时间:2018-1-9 19:05:34,账号1351056****、陈某某、企业管理员,自2018 年11 月2日至2019 年10 月30 日上传了10 个数据文件,共109846条客户信息,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企业:深圳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8-3-23 13:33:10,账号,1892658****、朱某某、企业管理员,自2018 年9月13日至2019 年12 月16 上传了165个数据文件,共369063条客户信息,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电话号码、住址、房产按揭信息、银行贷款信息等。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11张、U盘3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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